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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
①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。
②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,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。
③ 没有参加创作,为谋取个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。
④ 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。
⑤ 剽窃他人作品。
⑥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等方式使用作品, 或者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⑦ 使用他人作品,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。
⑧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计算机软件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 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,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⑨ 未经出版者许可,使用其出版的图书、期刊的版式设计。
⑩ 未经表演者许可,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,或者录制其表演的。
⑪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。
对以上行为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(2)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
①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作品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②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。
③ 未经表演者许可,复制、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,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表演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④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,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⑤ 未经广播电台、电视台许可,播放或复制广播、电视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应注意,广播电台、电视台播放的所有作品都包括在内,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制作。
⑥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,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、录音 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⑦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,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、录音录像制品等 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⑧ 制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。 对以上行为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;同时损害公共利益
的,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销毁侵权复制品,并 可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 具、设备等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