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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形成的,应当履行相关 的证明手续。
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,对上述两类证据,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 证明手续:
① 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,如从专利局获得 的国外专利文件,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。
②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。
③ 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。